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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9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有关负责人提醒学校――
当心!六种办学行为违法
  2006年08月29日08:15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推销商品和服务从中牟利

  ■拒收有接受能力的残疾儿童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违法开除学生

  ■选用未经审核的教科书

  本报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施芳报道:各地中小学开学之际,正值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正式施行,全国人大有关负责人今天提醒各地中小学校,6种办学行为属违法,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重新修订后,新《义务教育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做客人民网,对新《义务教育法》进行了解读。在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时,李连宁说,新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6种: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李连宁提醒,要特别注意这里的“国家规定”,省政府、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的规定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国家规定”,必须是中央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才属于“国家规定”。“地方政府所规定的收费项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这点我提醒学校要非常当心。”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学校不能向学生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和商品。例如,学校开办食堂或者提供学习用品,这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得从中牟利。是否从中牟利,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界限。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的。除有特殊的障碍,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具有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权利,学校不能拒绝其在普通的义务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重点校、重点班。关键是不能以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分设来把学生分出等级,也不能通过重点班的设立来收取过高的费用。要把设重点班和开展一些因材施教的特色教育活动区分开来。

  违反《义务教育法》开除学生的。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学校不能够剥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如果学生的行为对学校的秩序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可以通过有关程序安排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但是不能够开除学生。

  学校选用了未经审核的教科书的。教科书是体现国家意志的重要载体,没有经过审定、不符合教学要求、质量低劣的教科书,对学生来讲是有害的。所以,如果学校选用了未经审定的教科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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