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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岂能名存实亡
■瞭望新闻周刊2000年1月17日第3期
郑孝燮 罗哲文 罗亚蒙
  2006年10月08日15:56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国务院1982年、986年、1994年先后三批公布的共99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五千年中华文明的结晶,凝聚着中国人民的智慧和中华民族的精神,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按国务院要求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对促进我国对外开放、经济发展、弘扬中华文化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些年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诸如福州三坊七巷的建设性破坏、贵州遵义和浙江舟山定海老街区被拆等,表明形势仍比较严峻。特别是在1999年11月11日夜,从美丽的汉水之滨传来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襄樊市樊城千年古城墙一夜之间惨遭摧毁的消息。这是20世纪末恶劣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事件。

  通观樊城古城墙被毁事件,可见破坏历史文化名城者何等妄为!他们事前不听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政令(湖北省文物局事先得到举报于11月9日已经指示不能拆)、事中不听劝阻(11月11日晚湖北省文物局和有关专家都打电话劝阻),致使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应当进一步过问这一破坏名城及文物的重大事件,抓住典型,吸取教训,加以通报。

  严肃对待樊城古城墙被毁事件,刹住旧城改造中无法无天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继续破坏,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了。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在坚持规划的主导作用、提高规划质量、加强规划管理的同时,关键还在于法制建设、制度保证、舆论监督和提高名城主要领导者的素质。

  “依法治国”已经写进了《宪法》,但就历史文化名城而言,至今还没有专项立法保护,《城市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虽有涉及,但均语焉不详。这也正是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领导人与开发商毫无顾忌地、大规模地所谓改造历史文化名城旧城区及某些文物遗迹的根本原因。当务之急,是要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法可依,珍惜修订《文物保护法》的历史机遇,列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内容。同时,抓紧总结十余年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研究和实践成果,尽快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强化有章可循。如果没有法律、规章的约束,要不了一二十年,我国的大多数历史文化名城都将名存实亡。日本的历史城市保护较好,和他们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分不开的,早在1897年日本就公布了《古代神社及佛寺保护法》,20世纪中期又先后公布了《风致地区保护法》、《建筑古迹保护法》和《古都保护法》。

  制度保证也非常重要,完善的制度有助于法律、规章的执行。最近,北京大学、西北大学的几位专家讨论、起草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状况考察办法与评价标准》,并建议发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状况》年度报告。这一办法付诸实施,就将建立起有效的督查机制,必将能够有效遏制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并不断改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公布后迄未进行全面复查,这也是目前工作中的一个缺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各国“世界遗产”的管理,其重要的手段就是不停地督查,他们会及时对遭受破坏的遗产发出警告,破坏严重的列入“濒危名单”,失去价值的就要除名。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具有推动作用。中央媒体能否开设“名城观察”专栏,以便经常及时报道保护或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典型。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民族最大的一宗遗产,有的还是世界文化遗产,媒体给予特别关注应在情理之中。当今世界,有目共睹,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对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名城名镇,无不在高度现代化的城市建设发展的同时,格外珍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其中旧城往往是保护、抢救为主。它山之石,人家的现代化的全面性,可供我国参鉴。

  即使有了法律、有了制度、有了舆论监督,但要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还在于提高名城主要领导者的认识。樊城古城墙之所以被毁,就是因为襄樊市有一位领导不重视文化,视历史文化遗产为多余,说什么“历史文化名城”的帽子影响了发展,文物多了也影响发展。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襄樊的文化遗产近年多灾多难。在国外,保护历史城市已经成为城市领导人的自觉行动,法国总统希拉克在担任巴黎市长时,为了保持巴黎传统风貌,断然停建几处大型现代工程。历史文化名城的主要领导人,应当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前不久,中组部、建设部组织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的市长研讨城市规划,是一件意义重大的举措。今后,组织部门、建设部门、文物部门能否每年组织一次历史文化名城的书记、市长研讨历史文化名城,以提高其人文素质,强化其保护意识,并帮助历史文化名城的主要领导学会处理名城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2000年1月17日第3期

 

(责任编辑:许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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