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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殺熟消費者維權難 算法應用不公該如何規制

2021年01月20日08:24 |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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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大數據殺熟消費者維權難 算法應用不公該如何規制

  不公平算法應用具隱蔽性消費者面臨維權舉証難題

  算法應用不公該如何規制

  ● 網絡游戲抽獎概率不明、網絡消費促銷規則繁復、網絡搜索競價排名推薦、刷好評隱差評使評價結果呈現失真、平台採用算法限制交易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屢禁不絕、備受詬病

  ● 一些常見的網絡消費領域不公平算法應用具有技術性和隱蔽性,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消費者很難通過個體力量與之抗衡

  ● 應加強算法應用的有效規制,一方面加強機構設立和立法規制﹔另一方面加強監管協作和機制建設

  □ 本報記者 侯建斌

  隨著平台經濟快速發展,網絡購物、交通出行、旅游住宿、訂餐外賣、網絡游戲等網絡平台逐步興起,這些網絡平台通過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手段為消費者提供了更豐富的產品或服務,與此同時,一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如影隨形。

  大數據“殺熟”,也只是冰山一角。近幾年,網絡游戲抽獎概率不明、網絡消費促銷規則繁復、網絡搜索競價排名推薦、網絡直播推送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刷好評隱差評使評價結果呈現失真、平台採用算法限制交易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屢禁不絕、備受詬病。

  “這些問題的背后,核心是互聯網平台對算法技術的應用。”中國消費者協會近日召開網絡消費領域算法規制與消費者保護座談會,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朱劍橋坦言,技術進步和應用總體上有利於增進人類福利,同時也會造成新的困擾和傷害。在網絡消費領域,可能會減少消費者選擇的時間成本,但是也會讓消費者面臨信息安全、歧視對待等消費風險。

  “流量至上”“利潤至上”的算法應用,可能會使經營者行為有悖法律、有失道德、有違倫理。“網絡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誠信應用算法,反對利用技術手段,欺騙、隱瞞真實情況,欺凌消費者。”中消協呼吁,在算法應用中,網絡經營者應當加強自律,守法經營,承擔應盡義務和責任,同時,各行業組織應加強引領和督導,使網絡經營者合理合規地應用算法,淨化行業風氣,促進良性發展,有效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應加強算法應用的有效規制。中消協建議,有關行政部門加強相互協調,細化監管職責﹔完善執法依據,做好規章廢改銜接﹔加強對算法應用的分級標識和分類管理,對涉及公共利益、生命健康、財產權利等的算法應用強化監管,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台經營者的算法應用強化監管,對涉及價值觀、道德觀特別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算法應用強化監管。

  大數據殺熟維權難

  集體救濟機制待建

  2019年3月,北京市消協發布的《大數據“殺熟”問題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88.32%的被調查者認為大數據“殺熟”現象普遍或很普遍,沒有被調查者認為大數據“殺熟”現象不存在。有56.92%的被調查者表示有過被大數據“殺熟”的經歷。

  其中,被調查者在購物類、在線旅游類和打車類App或網站經歷大數據“殺熟”最為常見,其他依次為外賣類、視頻類和電影類App或網站。其中,經歷過前三類App或網站大數據“殺熟”的被調查者分別達到44.14%、39.5%和37.17%。

  北京市消協副秘書長陳鳳翔指出,表面上是通過數據,針對消費者推送服務,但從深層次看,大數據“殺熟”的本質是部分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過度採集和隨意使用,使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權利未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証。

  短期來看,大數據“殺熟”或許能給企業賺取更多利潤,但從長遠來看卻透支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專家認為,大數據“殺熟”背離最基本商業倫理和企業價值,違背誠信經營原則。

  究其原因,陳鳳翔分析說,一方面是算法本質是互聯網的一個編程技術,這種編程技術由人為參與和輸入,有的編程者並不懂得法律,編制過程中會觸及消費者的底線,或者侵害消費者權利。

  另一方面,技術演算出來造成消費者的傷害。這種傷害可能是初期算法的歧視,或者算法在計算機背后所產生的副作用。

  《報告》顯示,遭遇大數據“殺熟”后,26.72%的被調查者選擇向消協或市場監管部門投訴,25.56%的被調查者選擇不再去這個商家消費,17.43%的被調查者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霉,11.71%的被調查者選擇與商家理論並要求賠償,10.46%的被調查者選擇卸載商家App或刪除網址,8.13%的被調查者選擇在社交網站或向媒體曝光。

  大數據“殺熟”具有隱蔽性,維權往往難以舉証。陳鳳翔建議,通過公益訴訟方式,推動社會各界協同共治。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同樣認為,大數據“殺熟”是商家濫用數據優勢的一種典型行為。商家是數據絕對優勢佔有者,濫用數據絕對優勢,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並不鮮見。大數據一旦“殺熟”,針對的是該種消費模式的所有消費者,而非具體消費者。

  解決大數據“殺熟”需要建立集體救濟機制。時建中坦言,對於個體消費者而言,不一定能夠發現“殺熟”,而且發現之后不一定能夠保存証據,即便保存之后也不一定會尋求救濟,因為救濟成本太高。

  大數據“殺熟”是價格歧視的一種。中消協披露,有些經營者利用算法進行的價格歧視還包括對不同地區的消費者制定不同價格﹔多次瀏覽頁面的用戶面臨價格上漲﹔利用繁復促銷規則和算法,實行價格混淆設置,吸引計算真實價格困難的消費者。

  不公平算法很隱蔽

  消費者容易被壓榨

  算法本身是一種技術手段,經營者可以利用算法提升經營效率,為消費者提供更豐富、更優良的產品和服務。

  “算法從技術角度來說,的確對於互聯網經濟的發展有很大的貢獻。”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蘇號朋認為,要客觀認識到的是,算法對於商家來說,是一種重要的營銷或者銷售工具﹔對消費者來說,亦不能否認算法,尤其是推薦算法給消費者帶來的便利。

  在蘇號朋看來,算法的正面意義在於,一是降低復雜定價成本﹔二是降低頻繁改價的成本﹔三是顯著提高定價決策的質量。

  當然,商家也可以利用算法鑽法律的漏洞,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於商家存在對算法權利的壟斷,如果這種算法壟斷被濫用,消費者基本無能為力,因為無論是取証本身,還是舉証,以及証據被相關執法機構採納的可能性,目前都存在巨大難度。

  “商家借助算法這種技術手段,擴大了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技術鴻溝。”蘇號朋坦言,不公平的算法對消費者所造成的侵害,不僅損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而且侵害了自主選擇權和知情權。

  中消協此前根據消費者投訴、有關調查和相關報道,梳理出網絡領域涉及消費者權益的算法應用問題包括推薦算法、評價算法、排名算法等不公問題。

  比如,通過監測分析消費者的消費行蹤軌跡,如瀏覽過的頁面、廣告、商品服務、話題等,有針對性地對消費者進行商業營銷。朱劍橋坦言,這類推薦算法利用消費者的數據畫像,實施所謂的精准推送。許多消費者誤以為自己看到的與旁人無異,導致知情、選擇不足。有些經營者通過算法應用推送的商品、服務內容,甚至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

  還有部分平台及平台內經營者為獲得好評,運用刷單等方式,編造虛假高分評價,或者隱匿中評、差評,使真實評價無法顯現。“虛假評價、評價失實呈現,不僅破壞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也對消費者購買決策產生誤導。”朱劍橋認為。

  此外,平台經營者制定各類排名榜,聲稱基於消費者好評率、銷量等,對各行業或商品服務類別進行排序,引導消費者選擇,但具體如何計算得出的難以知曉。

  一些線上經營者開展有獎銷售、抽獎兌換,特別是部分網絡游戲公司經常推送游戲道具抽獎活動,雖然公示中獎(掉落)概率,但是其算法程序不透明,實際中獎概率缺乏管控,屢遭消費者詬病﹔還有一些平台利用所處優勢地位通過算法在流量分配、搜索排名等方面設置障礙和限制,控制平台內經營者開展交易,影響公平競爭和消費者選擇。

  “一些常見的網絡消費領域不公平算法應用,具有技術性和隱蔽性,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消費者很難通過個體力量與之抗衡。”朱劍橋指出,如果任其無序發展,一方面不利於市場經濟的公平有序競爭,不利於經濟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也會使消費者面臨數據算法壓榨,成為技術欺凌的對象,甚至被算法扭曲價值取向和道德觀念,淪為平台經營者的掌中“玩物”。

  不斷加強監管協作

  有效規制算法應用

  中消協認為,互聯網條件下,由於信息佔有、技術應用等原因,網絡經營者處於更為強勢的地位。在算法應用中,網絡經營者應當加強自律,守法經營,承擔應盡義務和責任,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時建中認為,算法公平監管或者公平治理,必須要解決誠信、透明和公平問題。此外,除對應用算法的企業所實施行為進行道德評價、法治評價外,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評價也是一個重要路徑。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程嘯指出,算法問題可以通過技術解決。比如,鼓勵針對市場有壟斷地位企業的算法採取反制措施的算法研究,用算法針對算法,讓算法之間形成競爭關系,從而重塑市場競爭機制。

  中消協建議,加強算法應用的有效規制,並呼吁社會各界通過力所能及的方式,共同做好社會監督,促進算法應用的公平、合理,防止經營者利用算法作惡。一方面,加強機構設立和立法規制。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相關法律中,增加算法應用的相關規定。

  一是國家設立算法倫理專門機構,負責算法應用倫理、規則、標准制定,不公平算法應用調查、處理等,並指定相關政府部門負責,加強對算法應用的有效監管。

  二是明確算法應用結果一致性要求。規定算法搜索結果應同時呈現公共選項,即所有用戶運用同樣的搜索方式,應可得到相同的結果。且相關結果應作為優先選項推送,保障消費者有效便捷獲取。

  三是保障算法應用的透明、公平、誠信。明確經營者使用算法應做到可知、可查、可逆。發生爭議,負有向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第三方機構提供算法、后台數據、相關資料及進行說明的義務。做到算法應用的可驗証、可解釋、可追責。

  四是明確舉証責任倒置規定,強化算法實施方的舉証責任,明確其偽造、篡改証據的責任和后果,解決消費者舉証難、鑒定難的問題。

  另一方面,加強監管協作和機制建設。朱劍橋說,互聯網領域算法應用十分廣泛,建議有關行政部門加強相互協調,細化監管職責﹔完善執法依據,做好規章廢改銜接﹔加強對算法應用的分級標識和分類管理,對涉及公共利益、生命健康、財產權利等的算法應用強化監管,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台經營者的算法應用強化監管,對涉及價值觀、道德觀特別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算法應用強化監管。

  朱劍橋指出,要加強對算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通過對算法應用進行必要的目的審核、法律審核、道德審核,以及建立黑名單制度等措施進行有效管理﹔建立算法投訴審評機制,保障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投訴、監督權﹔培育第三方技術鑒定機構,強化對算法應用的技術審核力量﹔保障互聯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有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與此同時,朱劍橋建議,有關司法機關加強對算法應用案件的分析研究,推動出台有關司法解釋,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審判和監督作用,強化經營者舉証責任,加強對算法應用問題的實質審查,通過司法判例弘揚公平正義,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責編:趙竹青、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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